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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柚茉莉花茶 果茶物语及图”与“果物语”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6-30
申请人因第23040394号“蜜柚茉莉花茶 果茶物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993561号“果物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


  申请人因第23040394号“蜜柚茉莉花茶 果茶物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993561号“果物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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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媒体报道、相关判决书、举证商标信息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 ,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另,申请商标中的汉字“茉莉花茶”是茶叶品种名称,指定使用在非“茶”类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实行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得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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