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709212图形与“晶贝贝JINGBEIBEI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9-01第24709212图形与“晶贝贝JINGBEIBEI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7092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商标局引···
第24709212图形与“晶贝贝JINGBEIBEI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7092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8540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5825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542516号“晶贝贝JINGBEIB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及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视觉效果上相近,分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疗养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疗护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理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