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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高灵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MAOYOUAI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2-16
绍兴市高灵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MAOYOUAI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184337号“MAOYOU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

绍兴市高灵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MAOYOUAI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84337号“MAOYOU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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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422152号“猫果蜜 MANGO M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024587号“MAOYOUC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4787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二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MAOYOUAI”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广告策划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MAOYOUAI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申请/注册号:2418433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7 申请人:绍兴市高灵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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