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033662号“INOZETEK”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4第58033662号“INOZETEK”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33662号“INOZETE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9042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902326号商标、第508354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处于异议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至三信息页面、申请人网站信息、关系证明、相关报道及介绍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INOZETEK”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识别英文部分字母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关键词:第58033662号“INOZETEK”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为你提供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版权登记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 ·双软认定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知识产权贯标认证代理 ·科技项目申报代理,网址:www.ah01.cn,详情咨询电话:139-6519-1860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