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宏亚食品对“乳佳 NOUGAT”商标异议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03台湾宏亚食品对“乳佳 NOUGAT”商标异议案
本案基本情况:
无锡市商标事务所代理某公司于1993年6月8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在第30类糖果商品上注册“乳佳NOUGAT”商标(见图)。经商标局审查,初步审定“乳佳NOUGAT”商标,并在第458期《商标公告》上发布初步审定公告。在该商标异议期内,台湾宏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乳佳NOUGAT”商标提出了异议,被异议人未按期答辩。
被异议商标:[IMG]uploadImages/200411810572557858.jpg[/IMG]
异议人理由:
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唯一商品是糖果,而商标中英文“NOUGAT”的含义为“杏仁之类糖果”,直接表示了使用商品的名称和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而被异议商标中的“乳佳”则与本公司长期使用的“乳佳”及“乳加”商标相同或近似,易造成消费者对产源的误认。
异议裁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供的证据,商标局进行了裁定。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中英文“NOUGAT”的含义是“杏仁(或胡桃、花生)糖”,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名称及特点,商品名称被某一家专用显然有碍于公众利益。至于被异议商标中的中文“乳佳”,由于异议人未在中国注册“乳佳”商标,因而不受《商标法》的保护。但由于被异议商标中“NOUGAT”一词违反了《商标法》第八条中关于禁止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及特点的文字作商标的规定。因此,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案例点评:
本案例中的商标“乳佳NOUGAT”可分两部分予以分析。第一部分中文“乳佳”,并未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虽然与异议人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但因异议人未将其商标申请注册,而《商标法》遵循的是申请在先原则,对使用在先而未提出申请的商标,除已为公众熟知者外,《商标法》不予以保护。该商标的第二部分为英文“NOUGAT”,译成中文为“杏仁糖”,而其申请的类别为第30类的糖果商品,显然是本商品的通用名称,违反了《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5)项的规定,因此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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