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青林集团有限公司第24261611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14青岛中青林集团有限公司第24261611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2616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7076···

青岛中青林集团有限公司第24261611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616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70766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视觉效果、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