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七桥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第23499667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16
杭州七桥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第23499667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4996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923959号、第6719245号、第1351075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且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系纯图形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又无其他部分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服务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特征,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