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俐 BAOLI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30“宝俐 BAOLI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105906号“宝俐 BAOL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970790号“宝利集团”商标(···

“宝俐 BAOLI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05906号“宝俐 BAOL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970790号“宝利集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14042393号“BAO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 申请商标中文部分“宝俐”与引证商标一中文部分“宝利”文字构成相近,其字母部分“BAOLI”和引证商标二“BAOLI”字母构成相同,三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基金投资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银行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