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森迪博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森迪板材”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20沈阳市森迪博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森迪板材”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2974392号“森迪板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

沈阳市森迪博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森迪板材”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974392号“森迪板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8395262号“森迪Send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471734号“森迪SEND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且“板材”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显著性较弱,“森迪”系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识别汉字部分,且申请商标并未产生与引证商标有效区分的新含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材、石膏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商品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