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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187606号“欧亚派格OU YA PAI G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4
第61187606号“欧亚派格OU YA PAI G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87606号“欧亚派格OU YA PAI 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

第61187606号“欧亚派格OU YA PAI G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87606号“欧亚派格OU YA PAI 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和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77305号“欧亚风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490253号“艺诗园 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463112号“雅御阁  YAYUGEFURNITURE 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751416号“宫爵一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欧亚派格OU YA PAI GE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镜子(玻璃镜);装饰珠帘;家具门;窗帘环;窗用纺织品制室内遮帘”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镜子(玻璃镜)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碗柜;家具;衣柜;浴室柜(家具);软垫”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碗柜;家具;衣柜;浴室柜(家具);软垫”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镜子(玻璃镜);装饰珠帘;家具门;窗帘环;窗用纺织品制室内遮帘”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关键词:第61187606号“欧亚派格OU YA PAI G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为你提供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版权登记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 ·双软认定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知识产权贯标认证代理 ·科技项目申报代理,网址:www.ah01.cn,详情咨询电话:139-6519-1860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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