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368343号“好奇科技HQT CURIOUSITY SCI.& TE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4第61368343号“好奇科技HQT CURIOUSITY SCI.& TE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68343号“好奇科技HQT CURIOUSITY SCI.& 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65911号“好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服务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同意删除0106第4项诊断试剂及制剂(医用和兽医用除外)商品,以避免争议,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同意删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诊断试剂及制剂(医用和兽医用除外)”商品,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医用、非兽医用生物制剂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实验室分析用化学制剂(非医用、非兽医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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