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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350006号“阳光浮体”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4
第63350006号“阳光浮体”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50006号“阳光浮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已被核准转让至“阳光水···

第63350006号“阳光浮体”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50006号“阳光浮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已被核准转让至“阳光水面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3695号“陽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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