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第62161233号“奥维高AOWEIGA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4
第62161233号“奥维高AOWEIGA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61233号“奥维高AOWEIG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

第62161233号“奥维高AOWEIGA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61233号“奥维高AOWEIG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9732、1158811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显著识别部分、构图细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格栅、游泳池(金属结构)、喷漆用金属间、金属栅栏、金属搁栅、金属屋顶、铝塑板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铁皮、钢板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白铁皮、钢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一为纯图形商标,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高度相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白铁皮、钢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161233号“奥维高AOWEIGA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为你提供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版权登记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 ·双软认定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知识产权贯标认证代理 ·科技项目申报代理,网址:www.ah01.cn,详情咨询电话:139-6519-1860微信同号。

上一篇:第62425566号“摩摩人力”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下一篇:第63350006号“阳光浮体”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trademark@ah01.cn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移动端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