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唐府”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盛唐府”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46970号【饮水机出租; 】“盛唐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163489号【茶馆; 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 动物寄养; 饭店; 会议室出租; 酒吧; 咖啡馆; 日间托儿所(看孩子); 养老院; 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 】“盛唐黑金”商标。第13203099号【】“大唐盛风DATANGSHENGFENG及图”商标。第18620499号【快餐馆; 流动饮食供应; 会议室出租; 餐厅; 备办宴席; 咖啡馆; 饭店; 餐馆; 自助餐馆; 烹饪设备出租;】“盛唐”商标。第7253626号【养老院;】“盛唐阁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且,经过广泛使用及宣传,该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个体经营执照;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烹饪设备出租;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会议室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盛唐府”,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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