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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吃屋”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
“爱吃屋”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057797号“爱吃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085211号【餐馆; 餐厅; 饭店; 快餐馆···

“爱吃屋”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57797号“爱吃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085211号【餐馆; 餐厅; 饭店; 快餐馆; 自助餐馆; 自助餐厅;】“爱吃 可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读音呼叫、含义等存在明显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与引证商标相混淆。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尚处于商标局撤销案件审理中,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爱吃屋”包含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文字“爱吃”,且未形成其他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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