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240010图形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第25240010图形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240010号【葡萄酒; 利口酒; 白兰地; 朗姆酒; 茴香酒(利口酒); 清酒(日本米酒); 伏特加酒; 苦味酒; 蒸馏饮料; 威士忌;】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358964号【葡萄酒; 果酒(含酒精); 苹果酒; 蜂蜜酒; 樱桃酒; 含水果酒精饮料; 米酒; 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 白酒】图形商标。第11612107号【白兰地; 伏特加酒; 鸡尾酒; 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朗姆酒; 米酒; 葡萄酒; 烧酒; 威士忌; 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 】“马球王子POLO PRINC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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