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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060321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
第23060321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0603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2505749号图形商标第4771382号图形商···

第23060321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0603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2505749号图形商标

第4771382号图形商标

第15022047号“Yad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注册程序中被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被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三图形在表现形式、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外科用剪;理疗设备;疝气带;子宫帽;腹带;羊肠线;人造颚;牙科设备和仪器;奶瓶;按摩器械”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理疗设备;口罩;奶瓶;避孕套;假肢;腹带;缝合材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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