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388058号“吉米虎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8第61388058号“吉米虎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88058号“吉米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21412号商标···
第61388058号“吉米虎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88058号“吉米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21412号商标、第30392870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如果您由关于商标注册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疑问,可以随时联系我们,联系方式为13965191860(微信同号),也可以关注我们的网站www.ah01.cn,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