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彩虹文化艺术培训有限公司“Rainbow Art及图”商标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南京彩虹文化艺术培训有限公司“Rainbow Art及图”商标案例
申请/注册号 24424858 申请日期 2017年06月01日 国际分类 41
申请人名称(中文) 南京彩虹文化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申请人名称(英文)
申请人地址(中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芝兰路18号(紫金方山)
申请人因第24424858号“Rainbow A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23212060号“RainB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处于无效状态,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第4746695号“RAINB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79968号“Rainb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19719号“彩虹服务Rainbow Servi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885369号“RAINB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使用地有所偏重,经过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现为无效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包含字母“RainBow”,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书籍出版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服务分别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商品/服务 流动图书馆; 书籍出版; 动物园; 为艺术家提供模特; 查看详细信息
类似群 4103;4104;4106;4107;
申请/注册号 4746695 申请日期 2005年06月27日 国际分类 41
申请人名称(中文) 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名称(英文)
申请人地址(中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深圳湾段)3019号天虹大厦9-14楼、17-20楼
申请人地址(英文)
初审公告期号 1154 注册公告期号 1166 是否共有商标 否
初审公告日期 2009年02月06日 注册公告日期 2009年05月07日 商标类型 一般
专用权期限 2019年05月07日 至 2029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