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创想公益基金会“創基金”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
深圳市创想公益基金会“創基金”商标注册案例
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1 21756766 37 2016年11月01日 创基金 深圳市创想公益基金会
申请人因第21756766号“創基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054248号商标、第6250584号商标、第9010082号商标、第18492746号商标、第1956319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差异明显,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介绍;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相关项目和研讨会;相关荣誉和奖项。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四、五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本案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申请商标“創基金”与引证商标三图形、引证商标四“创E及图”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創”与引证商标二“創”、引证商标五“创”文字相同,且整体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之含义,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家具保养;家具修复;服装翻新”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空调设备的安装与修理”、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家具保养”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咨询”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五核定使用服务不类似,申请商标在“建筑咨询”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家具保养;家具修复;服装翻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商品/服务 建筑咨询; 商业摊位及商店的建筑; 室内装潢修理; 贴墙纸; 室内装潢; 室内外油漆; 查看详细信息
类似群 3701;3702;3704;
申请/注册号 21756766 申请日期 2016年11月01日 国际分类 37
申请人名称(中文) 深圳市创想公益基金会
申请人地址(中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4单元1301室
初审公告期号 1639 注册公告期号 1651 是否共有商标 否
初审公告日期 2019年03月13日 注册公告日期 2019年06月14日 商标类型 一般
专用权期限 2019年06月14日 至 2029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