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深圳金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维C”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
深圳金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维C”商标注册案例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1 23594573 35 2017年04月14日 维 C 深圳金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因第23594573号“维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

深圳金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维C”商标注册案例

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1 23594573 35 2017年04月14日 维 C 深圳金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94573号“维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174426号“维维 V”商标、第7253211号“维及图”商标、第10324024号“维VTOO”商标、第21586338“维C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传播策略咨询、广告设计、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人员招收、会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商品/服务 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 寻找赞助 查看详细信息

类似群 3508;3506;

申请/注册号 23594573 申请日期 2017年04月14日 国际分类 35

申请人名称(中文) 深圳金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泰然四路创新科技广场一期A座1504B

初审公告期号 1638 注册公告期号 1650 是否共有商标 否

初审公告日期 2019年03月06日 注册公告日期 2019年06月07日 商标类型 一般

专用权期限 2019年06月07日 至 2029年06月06日


上一篇:大连渤海渔湾食府有限公司“渤海渔湾”商标注册案例
下一篇:云南省玉溪市建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HUNTER FIELD”商标注册案例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trademark@ah01.cn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移动端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