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姆莎克有限公司“GYMSHARK”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7吉姆莎克有限公司“GYMSHARK”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55591号“GYMSHAR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715859号“GYMSHARK及图···
吉姆莎克有限公司“GYMSHARK”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55591号“GYMSHAR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715859号“GYMSHARK及图”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决定不予注册,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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