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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周先生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周先生艺堂”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7
香港周先生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周先生艺堂”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78437号“周先生艺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我局审理期间,申请商标转让予···

香港周先生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周先生艺堂”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78437号“周先生艺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我局审理期间,申请商标转让予香港周先生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235366号“周先生珠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488835号“周先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程序被宣告无效。申请商标与第57531422号“周先生钻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7538816号“周先生尚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7579941号“周先生传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8478790号“周先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7179956号“周先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的所有人为同一主体“香港周先生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引证商标三、四、五、六、七与申请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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