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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465570号“满婗 满婗MANN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7
第59465570号“满婗 满婗MANN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65570号“满婗 满婗MANN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

第59465570号“满婗 满婗MANN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65570号“满婗 满婗MANN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商标的延伸性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826869号“满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满婗”与引证商标文字“满婗”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职业介绍;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力资源管理;寻找赞助”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服务内容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职业介绍;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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