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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康丽居建材有限公司“海螺牌”商标 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8
惠州市康丽居建材有限公司“海螺牌”商标 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38398号“海螺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6···

惠州市康丽居建材有限公司“海螺牌”商标  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38398号“海螺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6978号“CON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854921号“海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707901号“海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0165294号“海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703180号“海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388199号“海螺 H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5422829号“海螺型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5414552号“海螺型材 CON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7852573号“海螺塑钢门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4790942号“海螺新材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7848613号“海螺门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4436283号“海螺面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在呼叫识别、整体构成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十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上述驳回通知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四、十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十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十一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荧光增白剂(染料)、生产黏合剂用未加工天然树脂、防锈油脂、化学防护颜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荧光增白剂(染料)、生产黏合剂用未加工天然树脂、防锈油脂、化学防护颜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十一核定使用的涂层(建筑材料)、油漆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十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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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荧光增白剂(染料)、生产黏合剂用未加工天然树脂、防锈油脂、化学防护颜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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