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和业投资有限公司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8中信和业投资有限公司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098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产生了注册商标应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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