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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帕兹传统有限公司“CARCACH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9
托帕兹传统有限公司“CARCACH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20577号“CARCACH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CAR CACHE”并···

托帕兹传统有限公司“CARCACH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20577号“CARCACH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CAR CACHE”并非固定的词组搭配,整体无固定含义,具有显著性,并没有仅直接表示其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完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已经在美国和英国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和宣传,已形成稳定的市场格局,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词典释义、申请商标在美国和英国的注册证明及翻译、申请商标的相关网站介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CARCACHE”可译为“汽车藏物处”,指定使用在第12类运载工具内装饰品、运载工具用行李网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其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另,商标权保护具有地域性,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已获准注册的商标与本案案情不同,其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中国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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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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