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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万种快装科技有限公司“万种大师墙”商标 驳回复审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9
青岛万种快装科技有限公司“万种大师墙”商标 驳回复审案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15564号“万种大师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未···

青岛万种快装科技有限公司“万种大师墙”商标  驳回复审案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15564号“万种大师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能够区别商品来源,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申请人拥有“万种”商标的在先权利,且可以放弃“大师墙”的专用权。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已经取得了显著性,并便于识别。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并一直连续使用的商标,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万种大师墙”使用在非金属护墙板、塑料墙板等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如果您由关于商标注册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疑问,可以随时联系我们,联系方式为13965191860(微信同号),也可以关注我们的网站www.ah01.cn,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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