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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凯伦维尔家具有限公司“领杭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30
广东凯伦维尔家具有限公司“领杭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48002号“领杭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

广东凯伦维尔家具有限公司“领杭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48002号“领杭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583508号“领杭LINGH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字体设计、文字构成、整体外观、读音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名下商标以及售卖情况截图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领杭派”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办公家具;细木工家具;室内软百叶帘;家具门;有抽屉的橱;柜台(台子);沙发;镜子(玻璃镜)”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上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引证商标所有人商标情况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无关,该主张申请人可另案提起,本案不予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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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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