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581537号“BEAUTIFUL STAR LIF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03第61581537号“BEAUTIFUL STAR LIF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81537号“BEAUTIFUL STAR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90906号商标、第11270879号商标、第8541488号商标、第19851430号商标、第17914684号商标、第1306182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字母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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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