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福日 FUR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06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福日 FUR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11472号“福日 FUR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194033号商标经驳回复审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第61311472号“福日 FURI及图”商标:
商品/服务:印刷机器; 制食品用电动机械; 电动榨汁机; 电池机械; 包装机; 洗碗机; 厨房用电动机器; 食品加工机(电动); 玻璃工业用机器设备(包括日用玻璃机械); 化学工业用电动机械; 风力动力设备; 水力动力设备; 光学冷加工设备; 气体分离设备; 气体液化设备; 发电机; 水分离器; 电控拉窗帘装置; 自动售货机
类似群:0705;0709;0710;0717;0721;0723;0727;0729;0739;0745;0746;0748;0750;0753,申请/注册号:61311472,申请日期:2021年12月10日,国际分类:7
申请人名称: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地址:福建省福州开发区科技园区快安大道创新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