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格沃思新材料有限公司“墙司令”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0贵州格沃思新材料有限公司“墙司令”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16845号“墙司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业标识,具有特殊内涵,不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其他不良影响,且有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墙司令”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416845号“墙司令”商标:
申请/注册号:61416845 商标申请日期:2021-12-15 国际分类:19类 建筑材料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贵州格沃思新材料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镁铝曲板(1901)、胶合板(1901)、砂浆(1902)、石料(1902)、建筑用石粉(1902)、镁泥(1907)、防火水泥涂层(1907)、凝结的甘蔗渣(建筑材料)(1909)、土工布(1909)、涂层(建筑材料)(1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