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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1集团有限公司“Artisanal CURIOSITY CABINET”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0
K11集团有限公司“Artisanal CURIOSITY CABINET”商标注册案例申请人因第24494312号“Artisanal CURIOSITY CABIN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

K11集团有限公司“Artisanal CURIOSITY CABINET”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4494312号“Artisanal CURIOSITY CABIN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563176号“ARTISAN”商标、第23767344号“酱心ARTISAN”商标、第5574799号“ARTISAN contre”商标、第22595881号“匠造食品ARTISAN DOODS及图”商标、第17711093号“匠造食品ARTISAN DOODS及图”商标、第12378869号“ARTISAN oeu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无效。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一、三、六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公司网站相关介绍;引证商标信息。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494312号“Artisanal CURIOSITY CABINET”商标:

申请/注册号:2449431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6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K11集团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寻找赞助(3508)、演员的商业管理(3504)、替他人推销(3503)、直接邮件广告(3501)、人员招收(3504)、商业专业咨询(3502)、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3501)、广告代理(3501)、商业管理咨询(3502)、商业企业迁移(3505)、替他人预订电讯服务(3506)、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3506)、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3501)、商业管理辅助(3502)、商业中介服务(3502)、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3502)、饭店商业管理(3502)、会计(3507)、销售展示架出租(3508)、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3502)、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3502)、商业组织咨询(3502)、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3509)、自动售货机出租(3508)、广告(3501)、广告空间出租(3501)、商业管理顾问(3502)、无线电广告(3501)、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3501)、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3502)、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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