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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优投品牌管理有限公司“IP侠”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0
福建省优投品牌管理有限公司“IP侠”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392273号“IP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097496号“大侠电商 侠及图···

福建省优投品牌管理有限公司“IP侠”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92273号“IP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097496号“大侠电商 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236993号“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340115号“中外知商大会 IP GIPB FORU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806920号“I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办理变更经营范围删减项,现已删除商标代理的经营项目。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1.百度百科等相关网站对申请商标及各引证商标所含字的单独解释;2.相关网站对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所有人公司简介截图。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申请人已办理变更经营范围删减项,现已删除商标代理的经营项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申请人已删减商标代理的经营项目,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及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申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工商管理辅助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务,申请商标“IP侠”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侠”及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部分“IP”,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IP”与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IP”字母构成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392273号“IP侠”商标:

申请/注册号:2439227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7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13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14 专用权期限:2019-05-14至2029-05-13

申请人:福建省优投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会计(3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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