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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优投品牌管理有限公司“IP 侠”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0
福建省优投品牌管理有限公司“IP 侠”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392321号“IP 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与商标···

福建省优投品牌管理有限公司“IP 侠”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92321号“IP 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097553号“大侠电商 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340284号“中外知商大会 IP GIPB FORU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684462号“IP工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站设计咨询、平面美术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咨询、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IP ”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识别部分“IP”文字构成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392321号“IP 侠”商标:

申请/注册号:2439232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7 国际分类:42类 设计研究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福建省优投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4209)、网站设计咨询(4220)、服装设计(4218)、平面美术设计(4227)、技术研究(4209)、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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