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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504597号“维怡美”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1
第62504597号“维怡美”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04597号“维怡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8039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

第62504597号“维怡美”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04597号“维怡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8039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无效宣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第62504597号“维怡美”商标:

申请/注册号:62504597 商标申请日期:2022-02-09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22-12-13 注册公告日期:2023-03-13 专用权期限:2023-03-13至-

申请人:金桂芳 

商品/服务项目:为他人推销(3503)、市场营销(3503)、市场营销服务(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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