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第53781627号“摘要”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1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第53781627号“摘要”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781627号“摘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51995号“PRECIS”商标、国际注册第1293702号“E DOCKET”商标、第29503660号“摘要”商标、第36855274号“GTXDIGE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357972号“摘要”商标、第52325813号“摘万物魁首 聚一生至要 摘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六)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经对前述商标提起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六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其中引证商标六的异议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五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文字“摘要”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引证商标二、四文字部分“PRECIS”、“DOCKET”、“DIGEST”虽为不同语种的文字,但主要含义基本相同,因此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前述四个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经济预测;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 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前述四个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引证商标六的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但因其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基于行政效率原则,本案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并就其与申请商标的相同近似问题进行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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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