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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恩吉控股有限公司第53438777号“SUNNEI”商标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2
斯恩吉控股有限公司第53438777号“SUNNEI”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438777号“SUNN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清洁制剂”···

斯恩吉控股有限公司第53438777号“SUNNEI”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438777号“SUNN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清洁制剂”商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94405号“圣农 SUNNER及图”商标、第37901284号“Snn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二权利人磋商商标转让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复审申请书中明确放弃在“清洁制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该意思表示真实,我局在该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的复审商品为“香水;身体用除臭剂(香料);古龙水;化妆品;晒黑制剂(化妆品);洗面奶;空气芳香剂;按摩油;护发素;化妆用漂白剂(脱色剂);肥皂;指甲油;假指甲片;指甲护剂;护发液;染发剂;发胶;洗发液;牙膏”。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水”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为同一主体所有,其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3438777号“SUNNEI”商标:

申请/注册号:53438777 商标申请日期:2021-01-30 国际分类:3类 日化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2022-08-06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斯恩吉控股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护发素(0301)、洗面奶(0301)、洗发液(0301)、肥皂(0301)、清洁制剂(0302)、香精油(0305)、发胶(0306)、身体用除臭剂(香料)(0306)、古龙水(0306)、化妆品(0306)、晒黑制剂(化妆品)(0306)、染发剂(0306)、护发液(0306)、指甲护剂(0306)、假指甲片(0306)、指甲油(0306)、化妆用漂白剂(脱色剂)(0306)、香水(0306)、按摩油(0306)、牙膏(0307)、空气芳香剂(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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