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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26367号“奇异人生LIFE IS STRANGE”商标撤销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2
第18226367号“奇异人生LIFE IS STRANGE”商标撤销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18226367号“奇异人生LIFE IS STRANG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5954号决定,于2021年12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

第18226367号“奇异人生LIFE IS STRANGE”商标撤销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18226367号“奇异人生LIFE IS STRANG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5954号决定,于2021年12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张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搜索,未发现被申请人在第9类指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并非有效证据。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检索结果。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独占使用授权书;

  2、商标使用授权追认声明;

  3、复审商标注册证及注册信息;

  4、被许可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5、“奇异人生 LIFE IS STRANGE”品牌U盘实物照片若干;

  6、被许可人与山东海之康签订的供货合同;

  7、被许可人向山东海之康销售“奇异人生 LIFE IS STRANGE”牌U盘产品时开具的收款发票;

  8、山东海之康商贸有限公司企业营业执照;

  9、被许可人与大连东丘签订的供货合同;

  10、被许可人向大连东丘销售“奇异人生 LIFE IS STRANGE”牌U盘产品时开具的收款发票;

  11、大连东丘贸易有限公司企业营业执照;

  12、被许可人与成都文锦翔签订的供货合同;

  13、被许可人向成都文锦翔销售“奇异人生 LIFE IS STRANGE”牌U盘产品时开具的收款发票;

  14、成都文锦翔商贸有限公司企业营业执照;

  15、被许可人与泉州五句签订的供货合同;

  16、被许可人向泉州五句销售“奇异人生 LIFE IS STRANGE”牌U盘产品时开具的收款发票;

  17、泉州五句贸易有限公司企业营业执照;

  18、被许可人与厦门远焰翎签订的供货合同;

  19、被许可人向厦门远焰翎销售“奇异人生 LIFE IS STRANGE”牌U盘产品时开具的收款发票;

  20、厦门远焰翎贸易有限公司企业营业执照;

  21、被许可人与新泰庆宁签订的供货合同;

  22、被许可人向新泰庆宁销售“奇异人生 LIFE IS STRANGE”牌U盘产品时开具的收款发票;

  23、新泰市庆宁商贸有限公司企业营业执照。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综观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错漏百出、儿戏马虎、属粗制滥造、急就章之作,系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证据材料,不应予以认可。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七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18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硬件;智能手机;头戴式耳机;照相机(摄影);电源材料(电线、电缆);芯片(集成电路);眼镜;电池”商品上,于2017年11月6日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于2021年6月15日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2、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10、13、16、19、22中的发票,经我局在国家税务局发票查询系统上查询结果显示查无此票。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8年6月15日至2021年6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我局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10、13、16、19、22中的发票,经我局在国家税务局发票查询系统上查询结果显示查无此票,对上述发票我局不予认可,在缺乏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其相应证据6、9、12、15、18、21中的购销合同已实际履行。证据8、11、14、17、20、23不是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5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弱,我局不予认可。证据1至4仅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及复审商标原注册人授权深圳市华高智科技有限公司在被许可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因此,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不能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18226367号“奇异人生LIFE IS STRANGE”商标:

申请/注册号:18226367 商标申请日期:2015-11-03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2016-09-13 注册公告日期:2018-06-14 专用权期限:2016-12-14至2026-12-13

申请人:张强 

商品/服务项目:芯片(集成电路)(0913)、计算机外围设备(0901)、电源材料(电线、电缆)(0912)、照相机(摄影)(0909)、智能手机(0907)、电池(0922)、计算机硬件(0901)、眼镜(0921)、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0901)、头戴式耳机(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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