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892900号“非常熊猫”商标注册不予注册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2第46892900号“非常熊猫”商标注册不予注册复审
申请人因第46892900号“非常熊猫”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136725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11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第21803号“PANDA及图”商标、第1165065号“熊猫”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是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原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所获荣誉、宣传使用相关资料;2、其他案件决定书、裁定书。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等商标的文字构成及含义等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且类似情形的商标被大量市场主体申请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不具有任何的恶意。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所获荣誉、集团大事记及伊利集团国内外宣传证据;2、有关《中国品牌影响力研究报告(2019)》中伊利在乳制品榜单名列榜首的报道;3、其他商标注册信息;4、其他案件判决书等。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意见,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06月0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9类奶等商品上,于2020年10月20日初步审定公告,原异议人于异议期内向我局提出异议申请。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炼乳等商品上,现均为原异议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原异议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不予注册决定、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原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非常熊猫”分别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PANDA”(译为:熊猫)、引证商标二“熊猫”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乳酪、奶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炼乳、奶油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鉴于原异议人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故《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案情形。
原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理由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46892900号“非常熊猫”商标:
申请/注册号:46892900 商标申请日期:2020-06-02 国际分类:29类 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20-10-20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奶饮料(以奶为主)(2907)、豆奶(2907)、奶昔(2907)、奶茶(以奶为主)(2907)、豆奶粉(2907)、奶酪(2907)、羊奶粉(2907)、羊奶(2907)、酸奶饮料(2907)、乳酪(2907)、含水果的牛奶饮料(2907)、黄油(2907)、奶替代品(2907)、乳酸饮料(2907)、奶油(奶制品)(2907)、奶(2907)、奶制品(2907)、酸奶(2907)、奶粉(2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