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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打俱乐部(二氧化碳)股份有限公司“sodastream”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6
苏打俱乐部(二氧化碳)股份有限公司“sodastream”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申请人于2021年9月29日对第31772929号“sodastrea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

苏打俱乐部(二氧化碳)股份有限公司“sodastream”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9月29日对第31772929号“sodastrea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册第1079690号“sodastream your home soda factory”商标(第6、7、21、32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097778号“SODASTREAM”商标(第6、7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早已知晓申请人及其引证商标,从而对引证商标进行抄袭和摹仿,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情况介绍、网站信息;2、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3、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资料;4、发票、装箱单、提单等资料;5、相关宣誓书;6、工厂照片等资料;7、用以证明被申请人具有恶意的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22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0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领土延伸至中国的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6、7、21、32类全部或者主要由普通金属或者金属合金制成的放置二氧化碳的金属容器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相关内容均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或者主要由普通金属或者金属合金制成的放置二氧化碳的金属容器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本身具有欺骗性,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适用于系争商标的注册及被申请人的行为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在案亦无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上述破坏公序良俗的不正当注册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亦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31772929号“sodastream”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31772929 商标申请日期:2018-06-22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20 注册公告日期:2020-11-28 专用权期限:2019-06-21至2029-06-20

申请人:苏达君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0901)、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0901)、计算机软件(已录制)(0901)、电子出版物(可下载)(0901)、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0901)、可下载的影像文件(0901)、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0901)、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0901)、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0901)、移动电话用可下载图像(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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