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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球主盟资产公司“PMLB”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6
棒球主盟资产公司“PMLB”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申请人于2021年8月27日对第42111778号“PMLB”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MLB”系列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

棒球主盟资产公司“PMLB”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8月27日对第42111778号“PMLB”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MLB”系列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336063号“MLB”商标、第33603271号“MLB KI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MLB”知名体育品牌的商品化权益。“MLB”是申请人享有在先权利的知名企业商号,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MLB”商标通过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构成驰名商标。申请人请求在本案中认定第4336064号“ML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是在“组织和提供通过电视、电台及全球计算机网络等广播媒介进行现场直播的棒球比赛;制作通过电视、电台及全球计算机网络转播的节目”服务上注册的驰名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个包含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其具有一贯恶意复制摹仿他人品牌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损害了申请人和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于“MAJOR LEAGUE BASEBALL”的百科全书;2、国家图书馆关于申请人及其品牌、“MLB”等检索查询结果;3、多家电视台对MLB赛事的报道及节目介绍;4、电视台、中文期刊、杂志、网站对申请人赛事和球队的报道; 5、申请人商标使用宣传证据;6、申请人网络店铺及实体店铺信息、销售数据信息;7、申请人“MLB”、“MAJOR LEAGUE BASEBALL”等系列商标列表;8、行政决定书及法院判决;9、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名下商标列表及抄袭品牌资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1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的申请时间、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子(头戴)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41类娱乐服务、提供与体育活动及娱乐相关主题的信息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均系原则性规定,其相关内容均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且在案证据显示申请人的“MLB”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主张争议商标损害其在先字号权。对此我局认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在先字号权予以保护应当符合系争商标与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为条件。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并非相同或基本相同,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对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所主张的体育赛事名称简称“MLB”不完全相同,争议商标的注册难谓损害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品化权益,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本身具有欺骗性,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

  四、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我局对于申请人该部分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五、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42111778号“PMLB”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 防水服; 服装; 婴儿全套衣; 游泳衣; 鞋; 帽; 袜; 手套(服装); 围巾; 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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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号 42111778 申请日期 2019年11月05日 国际分类 25

申请人名称     郴州谊美嘉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东河西路与鹿仙大道交汇处东谷电子商务产业园服务大厦5楼501号

初审公告期号 1689 注册公告期号 1749

初审公告日期 2020年03月27日 注册公告日期 2021年06月28日

专用权期限 2020年06月28日 至 2030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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