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市瓯海金龙鞋业有限公司诉商评委商标争议纠纷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01浙江温州市瓯海金龙鞋业有限公司诉商评委商标争议纠纷
通常涉及商标复审案件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审查只对行政主体应用的法律条款及相关行政程序进行审查,并不对所涉案件的主要裁定内容进行审查,而11月21日,浙江温州市瓯海金龙鞋业有限公司以商标争议裁定书所裁定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告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对于第991660号裁定书所认定的有关商标近似的内容,原告浙江温州市瓯海金龙鞋业有限公司认为,两商标的整体视觉完全不同,普通消费者一眼即可鉴别,共存根本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两商标文字、呼叫不同,商标创意也不相同;原告商标通过长达7年多的使用,已投入大量的广告,实践中没有发现混淆误认,所以裁定原告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标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证据不足。原告要求法院撤销第991660号裁定,维持原告注册商标权。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本案中所引证的第933512号“尼亚NEAR及图形”商标由中文、英文及图形三部分构成,三个部分排列位置不同,字体、大小有所区别。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答辩中称,原告称其中英文“NEAR”部分“极不显眼,为次要”有失客观。将原告商标“NAER”与引证商标“尼亚NEAR及图形”中的英文“NEAR”部分相比较:字母构成完全相同,只是颠倒了中间两个字母的顺序;原告称其商标是“哪儿”或“那儿”的拼音,但在其商标中并无相应汉字作为对照,因而消费者仅凭字母“NAER”不能确定其读音并且是惟一读音。按照英文发音的一般规则,字母组合“NAER”与“NEAR”虽略有区别,但这种区别对于普通消费者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NEAR”有“附近”的含义,而原告商标“NAER”没有明确含义,普通消费者在认知中更容易把无含义词误认为与其近似的有含义词。
同时,原告以其商标现在的使用情况及尚未发生消费者将原告商标与引证商标混淆误认的事实作为起诉理由,不能成立。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商标法第41条第3款所称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是指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此外,在商标评审确权工作中,因商标相同近似而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所指“混淆”,不仅指已经发生混淆的“事实”,也包括容易导致混淆的“可能”。为确保消费者根据商标识别商品来源这一基本利益,如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导致消费者与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混淆误认,即应予以撤销。
有关人士指出,这是首起直接要求法院对商标执法机关行政裁定主要内容作出更改的诉讼案件,按照一般的司法审查程序,法院只会受理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审查程序提出的审查诉求,而对于行政裁决主要内容提出的更改诉求不予受理,案件的发展有待进一步关注。
第933512号“尼亚NEAR及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933512 商标申请日期:1995-04-07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1996-10-21 注册公告日期:1997-01-21 专用权期限:1997-01-22至2007-01-21
申请人:丸牛皮件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