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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对花图形商标异议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02
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对花图形商标异议案本案基本情况:广东省商标事务所代理汕头市某厂于1992年12月21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在第18类皮袋商品上注册花图形商标(见图1)。经商标局审查,初步审定花图形,并在第426期···

 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对花图形商标异议案

  本案基本情况:

  广东省商标事务所代理汕头市某厂于1992年12月21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在第18类皮袋商品上注册花图形商标(见图1)。经商标局审查,初步审定花图形,并在第426期《商标公告》上发布初步审定公告。在该商标异议期内,中国商标事务所代理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对该花图形商标提出了异议,被异议人未按期答辩。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

   [IMG]uploadImages/200411811393227260.jpg[/IMG]

  异议人理由:

  异议人已在中国注册的“MONTAGUT”商标(见图2),主要使用在皮革、皮带、首饰、服装及配件等商品上,花图形通常与“MONTAGUT”以及各种不同形式组合在一起使用,在很多情况下也单独使用。通过长期、大量的使用,花图形已成为“MON-TAGUT梦特娇”的象征,并受到消费者的普遍认同。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花图形与异议人已注册和使用多年的花图形,从设计构思到视觉效果几乎完全相同,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异议裁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供的证据,商标局进行了裁定。商标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花图形商标与异议人已注册和使用多年的花图形商标极其相似,两者均为中间空蕊五瓣花叶和花冠形状相同的叶子组成的图形,两图形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出处产生误认。因此,异议人所提异议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经初步审定的第680704号花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案例点评:

  《商标法》第十七条规定,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能够获准注册。

  [U]本案被异议人的商标图形与异议人的商标图形完全相同且属类似商品,加之异议人的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人的使用势必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及误认,有悖于《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异议成立[/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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