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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掬水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掬水轩”商标异议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02
台湾掬水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掬水轩”商标异议案本案基本情况:北京市商标事务所代理北京某公司于1993年4月9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在第32类啤酒、矿泉水等商品注册“掬水轩”商标(见图)。经商标局审查,初步审定“掬水轩···

台湾掬水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掬水轩”商标异议案

  本案基本情况:

  北京市商标事务所代理北京某公司于1993年4月9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在第32类啤酒、矿泉水等商品注册“掬水轩”商标(见图)。经商标局审查,初步审定“掬水轩”商标,并在第445期《商标公告》上发布初步审定公告。在该商标异议期内,北京市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代理台湾掬水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该“掬水轩”商标提出了异议,被异议人未按期答辩。

  被异议商标:[IMG]

  异议人理由:

  本公司是“掬水轩”商标的真正所有人。被异议商标为异议人公司名称的独特部分,本公司于1953年即是该商标在台湾的真正所有人,至今已成为在台湾家喻户晓的名牌产品。本公司除了经营原有糖果、西点外,已扩及汽水、果汁、饮料、农产品加工、水产品加工烟草业、酒业及建筑业,是多元化大公司。而被异议人为台湾与内地合资企业,其台方代表是在台湾以食品业为主的某有限公司。可见,被异议人属于恶意抢注异议人的知名商标,应拒绝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异议裁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供的证据。商标局进行了裁定。商标局认为,被异议人的台方投资者为台湾经营食品业的公司,不可能不知道在台湾已使用了四十年的“掬水轩”商标,被异议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他人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抢先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违反商业上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这种行为亦为《商标法》所不允许。因此,异议人所提异议成立。

   案例点评:

  “恶意抢注”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虽然一直是困扰企业界和主管部门的一个棘手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但并不妨碍对这一问题的依法解决。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是竞争机制的引人,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想立足并求得发展,需要付出艰辛的努力。而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预示着这一竞争有一定的残酷性和严峻性。竞争是客观存在的,但参与竞争的手段和方式却是有差别的,有的企业靠诚实劳动、合法经营求得生存和发展,但有些企业却采取投机取巧,借别人已创立的信誉的方式谋求不当利益。其中,将别人首创并已凭借艰苦努力取得一定信誉的商标,抢先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行为即是突出的表现形式之一。该案中“掬水轩”可谓独创性的商标,该商标创始人台湾掬水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早在1953年即在台湾使用,成为该商标的拥有人,指定使用的产品包括糖果、饮料等诸多类别。与被异议人合资的以经营食品业为主的台湾某有限公司,在台湾与掬水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属同行业的竞争者。现被异议人以“掬水轩”为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商标法律是明文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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