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嘉达利 JIADALI”商标无效宣告请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0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嘉达利 JIADALI”商标无效宣告请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对第42000194号“嘉达利 JIADAL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192803号“达利”商标、第37429494号“达利”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30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1年9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烹饪用葡萄糖、巧克力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后核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茶饮料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构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二尚未初步审定或获准注册,但申请在先,故针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嘉达利”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达利”,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烹饪用葡萄糖、巧克力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木地板、成品木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42000194号“嘉达利 JIADALI”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42000194 商标申请日期:2019-10-30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20-07-20 注册公告日期:2021-09-28 专用权期限:2020-10-21至2030-10-20
申请人:汕头市嘉达利食品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3001)、巧克力酱(3001)、烹饪用葡萄糖(3003)、南糖(3004)、麦芽糖(3004)、薄荷糖(3004)、巧克力(3004)、软糖(糖果)(3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