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万家乐集团公司对“乐万家”商标异议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02广东万家乐集团公司对“乐万家”商标异议案
本案基本情况:
广东某厂于1992年l。月10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在第16类卫生纸、面巾纸等商品上注册“乐万家”商标(见图1)。经商标局审查,初步审定“乐万家”商标,并在第413期《商标公告》上发布初步审定公告。在该商标异议期内,广东万家乐集团公司对该“乐万家”商标提出了异议,被异议人按期进行了答辩。
被异议商标: [IMG]up 引证商标: [IMG]
异议人理由:
本公司早在1987年就向商标局申请并获准注册了“万家乐”和“乐万家”商标(见图2)。此后本公司以产品质量为基础,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和推广,在消费者中享有很高的声誉。“万家乐一乐万家”商标是在公众中有较高知名度的一个整体商标。被异议人显然知道该商标的知名度,他们利用我国现阶段尚无对国内商标进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漏洞,将“乐万家”在第.16类商品上注册,显然是一种规避法律的不诚实行为。
被异议人答辩理由:
两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是装饰画、塑料保鲜袋等,而我公司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是餐巾纸、卫生纸等,两者不属于类似商品,自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
异议裁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供的证据,商标局进行了裁定。商标局认为,“万家乐—一乐万家”商标是异议人创立并推广的系列商标,该商标通过异议人不断使用和大量广告宣传,加之该商标所使用商品的优良品质,使得“万家乐——乐万家”已成为公众知晓的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虽然不属类似商品,但鉴于“万家乐——乐万家”商标在消费者中的熟知程度,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源产生误认。因此,判定异议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经初步审定的第667806号“乐万家”商标不予注册。
案例点评:
该异议案的裁定主要是申请人是否可以将他人已做大量的广告,并为公众熟知的商标申请注册在非类似商品上的问题。
本案异议人的“万家乐”和“乐万家”商标自1987年申请并获准注册以后,以其商品优良品质和大量的广告宣传,使得[U]“万家乐一乐万家”这一朗朗上口的既是广告词又是其商标的短语,深入人心,在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异议人将他人已做了大量广告宣传,且为公众熟知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虽然使用的商品是非类似商品,但都是日用消费品,易使人误认为两种商品出自同一企业。
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应努力创自己的牌子,在确定商标名称时应尽量与他人商标相互区别,走自己的路,树立自己的形象。这是企业商标战略的重要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