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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类陶瓷砖上注册“锣马”商标被异议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03
第19类陶瓷砖上注册“锣马”商标被异议案商标事务所代理美国美商陶石股份有限公司于1992年11月5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在第19类陶瓷砖、聚合大理石等商品上注册“锣马”商标。经国家商标局审查,初步审定“锣马”商标,并在第4···

第19类陶瓷砖上注册“锣马”商标被异议案

  商标事务所代理美国美商陶石股份有限公司于1992年11月5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在第19类陶瓷砖、聚合大理石等商品上注册“锣马”商标。经国家商标局审查,初步审定“锣马”商标,并在第423期《商标公告》上发布初步审定公告。在该商标异议期内,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台湾某公司,对该“锣马”商标提出了异议,被异议人按期进行了答辩。

  异议人理由:

  被异议商标与意大利首都“罗马”读音相同。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不予注册。

  被异议人答辩理由:

  “锣马”与“罗马”读音相同,但含义不同,写法通异,相去甚远,不会引起混淆。

  异议裁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供的证据,商标局进行了裁定。商标局认为,我国《商标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华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而“锣马”两字并非外国地名。因此,异议人所提异议不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经初步审定的第677862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案例点评:

  《商标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该案涉及对法律规定中的地名应如何理解的问题。[/U]异议商标“锣马”虽然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罗马”同音,但因不同字,不能将其认定为知晓的外国名。因此,商标局裁定,该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准予其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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