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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力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嘉力丰”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08
嘉力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嘉力丰”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申请人于2022年6月23日对第31194865号“嘉力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12···

嘉力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嘉力丰”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申请人于2022年6月23日对第31194865号“嘉力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122418号“嘉力丰JL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529474号“嘉力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020466号“嘉力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及第36533641号“嘉力丰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上基本相同,指定使用的商标具有极大地关联性,若并存于市场,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嘉力丰 ”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号,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被申请人具有攀附他人商誉之主观恶意,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知名品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争议商标档案信息;2、引证商标档案信息;3、“嘉力丰”品牌获得的相关荣誉情况;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情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自 2014 年注册成立永宁县望远镇苏宁装饰材料经营部以来,长期从事装修装饰材料经销、家具的生产、批发、零售等业务,“嘉力丰”牌系列产品推向市场近十年来,获得相关公众的一致认可与好评,正是基于这一良好的发展前景,答辩人才决定申请注册“嘉力丰”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属于类似商品。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未超过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均是出于实际使用目的且大部分商标已在实际使用。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嘉力丰”系列商品实物照片;2、“嘉力丰”系列商品销货单;3、被申请人其他品牌产品照片;4、被申请人经营店铺照片。

  申请人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取得注册时间2019年5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19类“木材;半成品木材;石膏板;防水卷材;人造石”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注册申请及取得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上,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四提出注册申请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上,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计18件商标,其中包含六件含有文字“男人帮”的商标,三件“嘉力丰”,一件“奔跑吧兄弟”。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引用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我局依据相关条款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引证商标三、四提出注册申请的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不能成为争议商标在先权利障碍。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木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所区别,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共存于市场,尚不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在先权利的规定对商号权予以保护应以该商号在系争商标申请之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系争商标与该商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足以导致误认为条件。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主营的商品领域不属于类似商品,相关公众应不易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之情形。

  三、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之情形。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汉字部分文字构成完全相同,被申请人未对该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难谓巧合。且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数量虽尚不构成大量,但包含数件与他人知名节目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对上述行为均未作出合理解释。综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显著性的商标或作品名称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难谓善意。据此,我局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合理性或正当性,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31194865号“嘉力丰”商标:

申请/注册号:31194865 商标申请日期:2018-05-26 国际分类:19类 建筑材料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申请人:刘苏宁

商品/服务项目:人造石(1902)、非金属楼梯(1909)、防水卷材(1908)、非金属门(1909)、非金属干壁护角(建筑材料)(1909)、非金属天花板(1909)、木材(1901)、非金属建筑材料(1909)、半成品木材(1901)、石膏板(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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