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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24877号ECH商标无效宣告案评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14
第6124877号ECH商标无效宣告案评析现行《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体现了《商标法》一贯坚持的诚实信用原则,目的在于制止代理人和代表人恶意抢注商标所有人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文结合ECH商标无效宣告案例···

第6124877号ECH商标无效宣告案评析

  现行《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体现了《商标法》一贯坚持的诚实信用原则,目的在于制止代理人和代表人恶意抢注商标所有人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文结合ECH商标无效宣告案例对依据现行《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保护被代表人商标的适用条件进行阐述。

  基本案情 

  申请人:上海洗霸科技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中清化工公司 

  争议商标:第6124877号ECH商标   

(一)当事人主张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是:申请人是中国水处理行业的领军企业,为同行业知名公司,ECH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万某曾就职于申请人公司并担任重要职位,知晓ECH商标为申请人在先创作并使用的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恶意抢注,以欺骗或者不正当手段取得。基于以上理由,请求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是:申请人并无证据证明万某曾在上海洗霸科技公司担任过重要职务,亦无证据证明申请人在2004年前宣传使用过ECH商标。被申请人未构成恶意抢注,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二)商评委审理与裁定

   商评委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7年6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消毒设备等商品上。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万某作为申请人的代表签署过销售合同等相关文件,且通过合同可以知晓申请人的ECH系列灭菌技术和方法,故可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的代表关系。同时,申请人所提交证据中的《劳动报》《解放日报》等报刊宣传资料,可以证明其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使用ECH98灭菌技术和方法,在灭菌技术领域,其在上海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ECH系臆造字母组合,整体独创性较强;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消毒设备、水净化装置等商品与申请人长期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ECH98灭菌技术和方法具有密切关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同一地域内的同行业竞争者,理应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较强独创性和较高知名度的ECH商标有所知晓。被申请人利用其法定代表人万某曾就职于申请人公司并对ECH商标有所知晓的条件,未经申请人授权,擅自将申请人商标申请注册在密切关联的商品上的行为,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情形。   

  综上,商评委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评 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行为是否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关于代表人擅自注册被代表人商标的情形。 

  (一)关于《商标法》第十五条代表关系的判定 

  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现行《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意在制止代理人、代表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抢注行为。该条款中的“代表人”是指具有从属于被代表人的特定身份、执行职务行为而可以知悉被代表人商标的个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合伙事务执行人等人员。   

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万某曾作为申请人的代表签署过销售合同等相关文件,且通过合同可以知晓申请人的ECH系列灭菌技术和方法,故可证明被申请人与本案申请人存在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的代表关系。 

  (二)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的适用要件 

  认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注册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需符合下列要件:(1)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商标所有人的代表人。(2)系争商标指定使用在与被代表人的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服务上。(3)系争商标与被代表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4)代表人不能证明其申请注册行为已获得被代表人的授权。判断代表人是否取得授权,主要依据被代表人是否曾作出书面授权文件,或其他可以认定被代表人对代表人曾作出清楚明确的授权意思表示的证据等。   

  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证明申请人授权其使用系争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同一地域内的同行业竞争者,理应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较强独创性和较高知名度的ECH商标有所知晓。被申请人利用其法定代表人万某曾就职于申请人公司并对ECH商标有所知晓的条件,未经申请人授权,擅自将申请人商标申请注册在密切关联的商品上的行为,构成对被代表人商标的恶意抢注,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则应当予以制止。

  综合评述 

  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注册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被代表人的合法权益。《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于禁止代表人的恶意抢注行为。因此,商评委在审理涉及代表人关系的案件时,应当结合该条的立法目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着重从是否属于代表关系、是否属于未经授权情形方面考虑予以判定,制止恶意行为的发生,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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